警钟长鸣·筑牢全体员工思想防线保密专项教育
为继承和弘扬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传达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精神,做好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现对公司全体员工和领导进行保密专项教育,使全体同志加强保密意识,端正保密态度,避免“拱手送密”。
本次宣教围绕下列几个常见问题展开:
(一)我是非涉密人员我需要保守国家秘密吗?
(二)未标密就等于不涉密吗?
(三)非密解密等于公开吗?
(四)没有标密的党政军项目可以互联网处理吗?
(五)互联网是安全的吗?
宣教过程中保密办的同志列举了近年来微信泄密的三种典型案例,并做出了保密警示。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